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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攀树锦标赛比赛规则-InternationalTreeClimb爱游戏- 爱游戏体育- AYX体育官方网站ingChampionshipsPDF

2025-06-06 0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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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攀樹錦標賽 (INTERNATIONAL TREE CLIMBING CHAMPIONSHIPS) 比賽規則 如何使用本規則手冊 在熟悉此規則手冊之前,請先參考目錄的部份以瞭解所有規則的編排方式。手冊中所有規則的 呈現是從一般到具體,也就是說,整個比賽過程中所採用的規則是從比賽最開始的規劃,然後是個 別比賽項目的規則。在比賽開始之前,裁判、大會官方人員、技術員與所有參賽者都必須詳閱所有 規則。 本手冊各單元各條文都是採用一組特定的數字編號,讓使用者能方便查閱。例如,所有工作攀 爬規則數字編號之起始碼爲3 。其後第二或第三個數字則為該條文下的章節和小節。例如,3.1節是 工作攀爬項目摘要,3.2節描述工作攀爬規則,而第3.2.1小節則說明工作攀爬必須使用的裝備。 各項目的章節開始會說明各比賽項目的摘要。這些摘要並非規則,而是槪述該比賽項目。摘要 之後是該項目的比賽規則,而在章節最後將列出所有強制性與酌情性處罰的情況以及 DQ(取消該項 比賽資格) 的理由。 自上次修訂後添加或更改的規則將以紅色粗體表示。 在口袋或裝備袋裡隨身攜帶規則手冊,當遇到問題時就可隨時翻閱。熟知規則可避免判罰及被 取消資格,亦可提高比賽成績和經驗。 有關雙繩腳鎖(Footlock Event)的比賽規則已經移除,如果要舉行個人雙繩腳鎖比賽或雙繩腳 鎖雙人對決賽(Head-to-Head) ,可以在/ rulesregulations/rules 這個連結找 到相關規則。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建議想向 ITCC 規則委員會(ITCC Rules Committee)提出,或是想在 ITCC 中 擔 任 志 工 ,抑 或 是對 於 比 賽 項 目有 任 何改 進 的 想 法 ,都 可 以與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rboriculture (以下簡稱 ISA)聯繫。您可以利用 e-mail :itcc@ ,或致電 (217) 355- 9411 ,也可以利用寫信的方式,地址為 ISA, P.O. Box 3129, Champaign, IL 61826-3129 本手冊之翻譯以臺灣繁體中文為主,如對文中的術語存有疑問,請參閱本手冊最末頁的英中術 語對照英文原文。 ITCC 男子歷屆冠軍 2016 James Kilpatrick New Zealand Chapter 1995 Ken Palmer New England Chapter 2015 James Earhart Mid-Atlantic Chapter 1994 Jim Harris Pacific Northwest Chapter 2014 Scott Forrest New Zealand Chapter 1993 Ken Palmer New England Chapter 2013 Scott Forrest New Zealand Chapter 1992 Bob Weber Penn-Del Chapter 2012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91 Ken Palmer New England Chapter 2011 Scott Forrest New Zealand Chapter 1990 Greg Clemens Ohio Chapter 2010 Mark ChisholmNew Jersey Chapter 1989 Bob Weber Penn-Del Chapter 2009 Jared AbrojenaWestern Chapter 1988 No Insurance No Jamboree 2008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7 No Insurance No Jamboree 2007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6 Craig Cutler New Jersey Chapter 2006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5 Steve Bannan Penn-Del Chapter 2005 Kraus Pacific Northwest Chapter 1984 Rick Husband Texas Chapter 2004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3 Bob Maltby New England Chapter 2003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2 Bob Hunter Western Chapter 2002 Bernd Strasser Germany Chapter 1981 Bob Hunter Western Chapter 2001 Mark ChisholmNew Jersey Chapter 1980 Paul Harlow New England Chapter 2000 Bernd Strasser Germany/Austria Chapter 1979 Sam Noonan Western Chapter 1999 Bernd Strasser Germany/Austria Chapter 1978 Sam Noonan Western Chapter 1998 Michael Cotter Mid-Atlantic Chapter 1977 Tom Smith Western Chapter 1997 Mark Chisholm New Jersey Chapter 1976 Tom Gosnell Western Chapter 1996 Rip Tompkins New England Chapter 2 ITCC 女子歷屆冠軍 2016 Chrissy Spense New Zealand Chapter 2015 Jamilee Kempton Western Chapter 2014 Josephine Hedger UK/Ireland Chapter 2013 Nicky Ward-Allen New Zealand Chapter 2012 Veronika Ericsson Sweden Chapter 2011 Christina Spence New Zealand Chapter 2010 Josephine Hedger UK/Ireland Chapter 2009 Anja Erni Switzerland 2008 Josephine Hedger UK/Ireland Chapter 2007 Christina Spence New Zealand Chapter 2006 Elena ONeill New Zealand Chapter 2005 Christina Spence New Zealand Chapter 2004 Kathy Holze Pacific Northwest Chapter 2003 Kiah Martin Australia Chapter 2002 Wenda Li Ontario Chapter 2001 Christina Engel Germany/Austria 雙繩腳鎖男子組目前世界紀錄(15公尺) James Kilpatrick New Zealand Chapter 2011年 APTCC(新加坡) 時間為 13.65秒。 雙繩腳鎖女子組目前世界紀錄(15公尺) Jamilee Kempton Western Chapter 2015年 ITCC(佛羅里達州坦帕) 時間為20.17秒。 雙繩腳鎖女子組目前世界紀錄(12公尺) Nicky Ward-Allen New Zealand Chapter 2010年 ITCC(芝加哥) 時間為13.26秒。 3 目錄 簡介 5 1 參賽者的責任 6 6 速度攀爬項目 27 1.1 出席集會 6 6.1 項目摘要 27 6.2 速度攀爬規則 27 2 通用規則和規定 7 6.3 速度攀爬計分 28 2.1 資格 7 6.4 取消資格 28 2.2 裝備 7 2.3 其他 11 7 上攀比賽項目 30 7.1 項目摘要 30 3 工作攀爬項目 13 7.2 上攀比賽規則 30 3.1 項目摘要 13 7.3 上攀比賽計分 32 3.2 工作攀爬規則 13 7.4 處罰 33 3.3 手鋸位置 14 7.5 取消資格 33 3.4 枝條投擲位置 14 3.5 高枝剪位置 15 8 大師挑戰賽 34 3.6 走枝位置 15 8.1 項目摘要 34 3.7 著陸位置 16 8.2 大師挑戰規則 34 3.8 工作攀爬計分 16 8.3 大師挑戰計分 36 3.9 處罰 17 8.4 處罰 37 3.10 取消資格 17 8.5 取消資格 37 8.6 額外加分 38 4 空中拯救項目 19 4.1 項目摘要 19 附錄1 雙繩腳鎖世界紀錄挑戰 39 4.2 空中拯救規則 19 附錄2 雙繩腳鎖2人對決 40 4.3 空中拯救計分 20 附錄3 空中拯救情境範例 41 4.4 處罰 21 附錄4 一至二名參賽者的組別指引 42 4.5 取消資格 21 附錄5 釋義 43 附錄6 樹上技術員指引 44 5 投擲繩索項目 22 附錄7 上攀比賽繩索固定點安裝 45 5.1 項目摘要 22 附錄8 評分單與裁判的快速參考指引 46 5.2 投擲繩索規則 22 雙繩腳鎖比賽規則 47 5.3 投擲繩索計分 26 術語 50 5.4 處罰 26 5.5 取消資格 26 4 簡介 攀樹比賽在世界不同國家舉行,每一個 ISA 分會、關係組織及每個地區性的比賽均可選派一男一 女的參賽者來競爭國際攀樹錦標賽的冠軍。被選派的參賽者在地區性的錦標賽中展現出眾的技巧而被 挑選出賽。 攀樹比賽於西元1976年開始,當時在密蘇里州聖路易斯舉行第一次的 ISA 樹木修剪員大會(Tree Trimmers Jamboree) 。最初辦理Jamboree 的目的是為了保存傳統的技術,在一個攀樹者在只有繩 索的情況之下,進行實際的空中救援工作。 攀樹比賽後來 逐漸發展並重新命名為國際攀樹錦標賽 (ITCC, International Tree Climbing Championship) ,這不只反映出比賽目標的擴大,更表示世界各地有更多的攀樹比賽在舉辦。攀樹比 賽能夠推廣安全的工作操作、展現出裝備與技巧的進步與創新,和提高公眾對攀樹工作的認同。攀樹 比賽亦扮演平台的角色,提供參與者與其他專業的同行聚會並交換彼此的想法與意見。 最初攀樹比賽一共只有四個比賽項目,包括工作攀爬、空中拯救、投擲繩索、及使用雙繩腳鎖或 身體推進法的速度攀爬。ITCC 的比賽模式在1996年有所改變,採用了新的五個預賽項目:工作攀爬 (80分) 、空中拯救(50分) 、投擲繩索(30分) 、雙繩腳鎖(20分) 及速度攀爬(20分) ,總分為200分。預 賽積分最高的參賽者即可進入最後的冠軍賽—大師挑戰賽(Masters Challenge) 。 進入大師挑戰賽後,各參賽者的得分會重新計算,參賽者們可以在大師賽獲得最高300分的得 分。最後一男一女的勝出者便成為世界冠軍。兩位世界冠軍也能自動入選下一屆的世界攀樹錦標賽。 這種比賽模式在2017年以前沒有太大的改變。然而,隨著裝備與技術的不斷發展,也推動了攀 樹工作的進步,腳鎖(footlock)的上攀方式已成為過去。今年推出了「上攀比賽」(Ascent Event)作為 正式的預賽項目。「上攀比賽」(Ascent Event)的目的在促使參賽者對他們的系統做批判性思考,並 發展出更安全與更有效率的攀爬系統。 由於執行「上攀比賽」(Ascent Event)需要專業技術,ITCC 推出這項比賽是一個柔性(soft)的開 始,藉此向參賽者、裁判與志工們介紹新的裝備與技術。為了協助並適應此項變革,各分會或關係組 織可以選擇辦理雙繩腳鎖(20分)或上攀比賽(25分) 。如果辦理上攀比賽,那麼速度攀爬(Speed Climb) 的項目將減為滿分15分。 5 1. 參賽者(competitor)的責任 1.1 出席集會 1.1.1 :除特殊情況經首席裁判批准外,所有參賽者必須出席所有強制性會議。否則可被立即取消比 賽資格。 1.1.2 :賽前會議包括: • 裝備檢查 • 規則和條例的探討 • 參賽者、裁判及賽會職員的介紹 • 核對登錄事項及簽署一份標準的保險免責文件 • 問題討論與回答 1.1.3 :在這些會議上,參賽者應向裁判提出任何相關裝備、規則和條例之問題。 1.1.4 :參賽者使用的所有新裝備,必須在比賽開始至少前三個月前透過 ISA 的網站所提供的表格來 提交(/equipmentapproval) ,以得到ISA 允許在比賽中使用。比賽當天將不會 審核任何新裝備。 1.1.5 :在比賽前,參賽選手必須詳讀並理解比賽的規則和規定。各參賽者必須在比賽中需保持專業 的行爲品格,否則可被立即取消比賽資格及驅逐離場。 6 2. 通用規則和規定 2.1 資格 2.1.1 :各 ISA 分會、相關組織及每個地區性的比賽只可委派一男一女的攀爬選手代表其分會或組織 出席國際比賽,但下列兩種情況除外: a. 上屆世界冠軍的選手獲得邀請來衛冕冠軍頭銜時,其所屬的分會可多委派一名攀爬選手代 表其分會出席。 b. ISA 可邀請其他符合資格的選手參與國際競賽。但選手必須是本地或 ISA 認可的地區性攀 樹錦標賽冠軍或亞軍。 2.1.2 :要委派選手參與 ITCC 、地區性比賽(ETCC,NATCC 或 APTCC) ,ISA 分會或相關組織要符合 以下條件: a. 根據 ITCC 規則手冊內之規定舉辦一個包括五個項目之攀樹比賽,該五項預賽將決定進入 大師挑戰賽的選手 ,而大師挑戰賽獲勝者將是比賽冠軍。 b. 所有比賽規則、裝備通知及其他需求,都按照 ITCC 規則手冊內之規範。 2.1.3 :如攀樹錦標賽受到一些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影響,如嚴重惡劣天氣或其他令大師賽 不能以一個安全或可行的方法完成的情況,分會或關連組織必須用初賽項目的成績來決定 比賽的總冠軍。該總冠軍即是從初賽項目中取得最高總分的一名比賽選手。 2.1.4 :在分會級別比賽中,若(男子或女子)組別中只有一至二名參賽者,且比賽能滿足附錄四的 準則,他或她將被視爲準參賽代表有資格參與 ITCC 競賽。 2.1.5 :參賽者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成為 ISA 會員。參賽者在比賽開始之前必須年滿16歲。年齡16或 17的參賽者必須有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並可能需要證明有適當的技術來安全地完成比賽。 2.2 裝備 2.2.1 :除非本文中另有規定,所有的裝備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並呈現其最佳的操作 性。裝備必須確認爲適合樹木攀爬用途。如果裝備未能清晰標註相關之業界標準,使用者 必須提供一份英語書面證明給裁判留存,以證明該裝備的製造與使用是符合業界認可的標 準。 2.2.2 :每位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和志工都有責任確保所有裝備符合第2.2.1的規則,並且功能正 常、潔淨、未受污損。這包括在對 ITCC 比賽所使用的樹木進行設置工作前,必須確保所有 7 志工的修剪工具都已經消毒。 2.2.3 :如參賽者對攀爬技術或系統之合法性存有疑問,參賽者有義務在比賽前一天的集會中向首席 技術員確認相關技術或系統。首席技術員會與賽會主席及首席裁判共同商議並作出聲明與 決 定 。 在 比 賽 前 , 參 賽 者 亦 可 瀏 覽 ITCC 規 則 網 頁 (,以獲得更多關於安全警告、裝備配置的資訊,並詢問有關 在比賽中使用的技術是否合乎規則或是允許被使用。參賽者之攀爬技術將會在裝備檢查會 議中得到最終審核。 2.2.4 :在比賽前,任何未能符合 ITCC 裝備檢查標準的裝備將被貼上標籤並封存至比賽結束。參賽 者必須在賽會工作人員指定的時間取回裝備。 2.2.5 :比賽中,如果參賽者對裝備或攀爬技術的合法性有疑問,而項目主裁判(Event Head Judge) 無法答覆時,ITCC 主席、首席裁判及首席技術員將會處理相關問題並做出裁決。 2.2.6 :在各項目比賽開始前,所有參賽者個人的攀爬裝備,需接受裁判或技術員的檢查及認可。在 參賽者準備進行某個項目的比賽之前,其裝備不得低於所需標準,否則參賽者將喪失該項目 比賽的資格。各項目比賽所需使用的裝備已詳列於該項目比賽規則及評分單上。每位參賽者 在開始比賽前,這些裝備必須在各項比賽場地入口處與評分單核對。 2.2.7 :在所有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繩索鎖扣(rope snaps) ,應當為自動關閉、自動上鎖類 型,而且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 2.2.8 :螺旋上鎖連結裝置(Screw links)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並以機械上緊以確保此 產品不會在使用時打開。 2.2.9 :鉤環(carabiner)成為攀爬選手主要的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的組成元件時,不得低於業界認 可的最低安全標準。它必須是自動關閉、雙重自動上鎖且至少必須二個獨立操作才可打 開。違反此規定將被取消資格。 2.2.10 :鉤環(carabiner)成為攀爬選手主要的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的組成元件時,鉤環(carabiner) 不應直接連接至其它鉤環(carabiner)或連接裝置。 2.2.11 :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裝備不得設有快拆機械。在適當的情況下,快拆機械必須替 換爲一個生產商認可的螺栓螺帽組件。 2.2.12 :在比賽區安全界限內,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及其它認可人員必須隨時佩戴護目鏡。項 目主裁判(Event Head Judge)可准許攀爬選手暫停比賽並脫下護目鏡以便清潔或更換,但 比賽計時不暫停。護目鏡必須能抵禦衝擊、提供覆蓋眼部的保護,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 低安全標準。 2.2.13 :在比賽區安全界限內,參賽者、裁判、技術人員及其它認可人員必須隨時佩戴經認可的頭 8 盔。安全帽和攀爬式頭盔不得低於業界認可的最低安全標準。且經廠商認證可作該項用途 使用。參賽者及技術人員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攀爬式頭盔。 2.2.14 :競賽期間,參賽者、裁判、技術員和工作人員必須穿著合適的鞋和服裝。所謂合適的鞋類, 即是指其結構能覆蓋腳和踝關節,並有合適的鞋底和鞋筒部分。鞋筒部分應保護足部防止穿 透。鞋底在地面及空高作業時均可提供適當的抓地力。在預賽、雙人腳鎖對決、大師挑戰賽 以及所有的頒獎典禮時,必須穿著大會提供的衣服。 2.2.15 :所有高空活動(工作攀爬、大師挑戰賽、空中拯救、雙繩腳鎖及速度攀爬)必須在工作定 位或防墜系統的保護下完成。參賽者攀爬至樹上並且進行比賽項目任務時,必須全程受到 保護直到返回地上。 2.2.16 :適當的防墜系統要求攀樹繩必須總是設置在高於攀爬選手以上的固定支點。 2.2.17 :在進行雙繩腳鎖時,參賽者不得將普魯士繩纏繞在其手臂上。 2.2.18 :違反工作定位或防墜規則將導致失分或被裁判取消資格。違規包括未能有效管理使得繩索 鬆弛(攀登時繩索不能過於鬆弛而形成懸垂低於參賽者膝蓋的寬鬆繩圈)、出現短暫下墜 情況或在固定支點以上攀爬。公然漠視這項規則將導致被取消資格。 2.2.19 :在移動(Moving Rope System)或固定繩索攀登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中,所有攀 爬結或摩擦結所使用的繩索,參賽者有責任提供製造商允許使用於該項用途的證明。 2.2.20 :移動繩索系統(Moving Rope System ,見附件5 )所使用的工作定位繩索,其最小直徑不 得少於 11mm ,並應有22kN 的最低斷裂強度。用於上升和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 ,見附件5 )的繩索,其最小直徑不得少於10mm ,並應有22kN 的最低斷裂 強度。當採用固定繩索系統,參賽者必須使用符合第2.2.1規則的裝置,並經製造商認定可 使用在固定繩系統而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裝置。該裝置也應與繩索的直徑和結構相容。 2.2.21 :所有的繩索以及用於基部固定點(basal anchor)的組件必須符合第2.2.1規則的標準,並相互 兼容。 2.2.22 :用於移動繩索(Moving Rope)上並承受整套系統負荷的摩擦結繩索,如果其直徑小於10mm 就必須有雙重結構(doubled configuration)並且直徑不得少於8mm 。此外也要符合第2.2.1 規則的要求。用於固定繩索(stationary)上的摩擦結繩索,在摩擦結只承受整套系統負荷的一 半的情況下,如果其直徑小於8mm 就必須有雙重結構(doubled configuration)並且直徑不 得少於6mm 。用於摩擦結的繩索必須由適當的原料製成,能承受在工作期間或拯救過程中 產生的高溫及磨損。參賽者必須進行一個 “繩上測試”(on-rope test)以證明所有摩擦結的 效用及調整性。(2017) 2.2.23 :用於工作定位的挽索,其最小直徑不得少於10mm ,亦須符合攀爬繩索的最低強度標準以及 9 第2.2.1規則的要求。 2.2.24 :所有在防墜或工作定位系統中使用的挽索 ,其非工作端應當有固定的繩尾,如固定的終止 結、繩眼、縫合繩眼等,以 防止挽索的非工作端從摩擦裝置(摩擦結、鋼齒 式上升器 frame-loaded ascender 、凸輪式上升器 cam-loaded ascender )脫出,或應穩固連接於 安全座帶上允許的掛點。 2.2.25 :為了使本規則能更明確,「攀爬繩結」包括使用繩索的傳統繩結(Prusik, Valdôtain Tresse, etc.)以及認可的機械裝置,而所有攀爬繩結必須事先獲得認可才准許在比賽中使用。 2.2.26 :普魯士繩圈必須使用至少一個雙漁夫結(double fisherman′s bend)連接兩端繩尾。如有任何 變更,包括縫合式繩圈,應經 ITCC 首席技術員先行認可方可使用,當使用普魯士繩圈進行 雙繩腳鎖時,應該使用六圈普魯士結(Prusik hitch) ,克氏結(Klemheist)或其它認可的摩擦結 以作防墜保護。 2.2.27 :當使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時,攀爬索結不能用於下降,除非索結是 被認可為系統的一部分。 2.2.28 :當摩擦結單獨固定於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上時,參賽者不得將手放在 摩擦結上或是高於摩擦結,初犯將被警告;再犯將被取消資格。 2.2.29 :參賽者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上使用機械式上升器,必須包含一個後 備系統以防上升器發生故障。該後備系統可以是在同一條繩索上附加另一個上升器,或是 在上升器上方同一條繩索上設置一個普魯士繩。如使用一個雙繩攀爬系統,每邊繩索必須 設置獨立後備系統。普魯士繩索必須符合第2.2.25規則的要求,當上升器失效時它必須能立 即咬緊及固定在繩索上,並能支撑參賽者的體重。所有機械式上升器攀爬系統必須展示並 經由首席技術員先行認可。 2.2.30 :參賽者可以在一條固定(靜態)繩索系統上作業。當使用繩上結構(in-line configuration) 時,固定點系統內不得使用上升器。除非攀爬系統直接連接至靜態繩索系統上一個認可的繩 結,否則防墜固定點系統應包括在固定點系統下方不超過45公分(18英吋)之處,一個繫於 靜態繩索系統上的止滑節或繩結 。 在固定繩索系統(Stationary Rope Systems)中使用繩上 固定點(in-line anchor)的工作技術必須在使用前及裝備檢查期間展示出來,並得到首席技術 員的認可。 2.2.31 :除非參賽者被適當地穩固,否則不可以將手接近或放在上升器凸輪上。初犯將被警告;再 犯將被取消資格。 2.2.32 :在高空作業時,參賽者掉落任何裝備將被取消資格。此規則只適用於比賽進行中。在該項 目開始計時前,參賽者在高處掉下任何裝備(意外或未通報),初犯將被警告;再犯將取 消資格。 10 2.2.33 :在高空作業時,除了事先得到裁判的允許外,參賽者不得投擲、下放或掉落任何物品或裝 備,違反者將被取消資格。 2.2.34 :在任何情況下,當可能發生東西掉落(裝備或枝條),參賽者需發出口頭警告「讓開 (Stand clear) 」 。除非在個別事件中另有規定,否則未發出口頭警告將扣罰3分,第二次違 反此規則的參賽者將取消比賽資格。(2017 ) 2.2.35 :不得更改任何攀爬裝備(安全座帶、工作定位挽索、上升器等)以免危害裝備之完整性 (如鑽孔穿入或是把上升器焊接在一起)。沒有得到製造商書面明確同意,不得更改原製 造商的裝備設計。 2.2.36 :參賽者使用一個輔助的工作定位系統(挽索)時,不得將挽索兩端錨點扣於安全座帶同一側 D 環上。正確承重配置包括: • 水平工作定位,由一側 D 環連接至另一側 D 環,不可作爲懸掛使用。 • 挽索兩端可連接至前端合適的 D 環。如果安全座帶製造商有明確指示,此配置可作爲懸掛使 用。 • 以單點或雙點連接至腹部一個固定或移動掛點,該配置亦可作爲懸掛使用。 (當從腹部掛點 以單點連接方式將挽索圍繞枝條後回扣於挽索本身的一個掛點,必須經常確保該掛點連接有 正確的承重。) 2.2.37 :參賽者可使用賽會提供的或個人的手鋸。必須包覆或移除手鋸的鋸齒以防損傷,並避免在 賽事中切斷樹上的響鈴。以嘴巴含著手鋸的選手會被取消參賽資格。 2.2.38 :比賽中使用的手鋸,從刀鋒頂端直線量度至手柄末端,長度不得超過58mm (23英寸)或 短於3mm (13英寸) 2.3 其他 2.3.1 :任何規則的更改,或為了參賽者的安全因素以及各項目比賽要求而更動比賽項目設置,參賽 者將在比賽前被告知。 2.3.2 :在設置比賽項目期間,參賽選手不得觀看或在鄰近範圍內。違反此規則將被視爲不當行爲 (見規則2.3.10) 。 2.3.3 :在比賽編排會議前,錦標賽委員會將會以隨機抽籤確定參賽選手的出賽順序。 2.3.4 :各參賽選手必須按時出席各項目比賽。 2.3.5 :各參賽選手必須在項目預定開始前向該項目主裁判報到。如未能在開始前5分鐘內報到,參 賽選手將被剝奪該項目參賽資格。 11 2.3.6 :在比賽進行中,沒有得到項目主裁判的同意,非進行比賽中的選手不得接觸或與裁判交談, 違規者可被取消資格。 2.3.7 :如參賽選手認為受到不公平或不正確的判決時,選手可以提出一份正式的抗議。選手必須從 錦標賽會主席取得正式的抗議表格來作正式的抗議。 2.3.8 :所有抗議應在被判違規後1小時內,由參賽選手填寫簽署抗議文件並提交給錦標賽會主席立 案。錦標賽會主席、首席裁判、首席技術員將審查抗議並作出裁決。 2.3.9 :在陳述或討論抗議時的不當行爲將導致被撤銷抗議權利或被取消比賽資格。 2.3.10 :在參與項目賽事期間或賽事完畢後,任何參賽選手表現不恰當、不專業或非運動員之行 爲,首席裁判可以因其以不當行爲而取消比賽資格。各單項比賽主裁判各自執行各項目的 比賽規則,包括違規的不當行爲等。 2.3.11 :任何參賽選手、裁判、技術人員或工作人員使用酒精飲料或違法藥物將被立即取消資格, 並撤消其參與各項目比賽的資格。 2.3.12 :裁判、技術員及工作人員必須閱讀和理解比賽的規則及規定,以展現競賽精神並且促使所 有參賽選手遵守這些規定。在比賽期間,所有裁判、技術員及工作人員應該展現出專業及 適當的行爲舉止。 2.3.13 :當參賽選手已經開始一個比賽項目,如果裁判需要時間去評估潛在的安全問題、澄清規則 或仔細檢查裝備設置,該單項比賽主裁判可指示選手停止比賽。此時計時將暫停,選手亦 不會因此被扣罰任何時間。當主裁判說「繼續(Go) 」,並指示參賽選手繼續進行比賽,正 式計時將再開始。 2.3.14 :當參賽選手已經開始一個項目比賽,不得離開指定的項目活動範圍或攜帶額外的裝備進入 該範圍。 2.3.15 :在五項初賽中任何一個項目裡,參賽選手均不能取得低於零分。 12 3. 工作攀爬 3.1 項目摘要 工作攀爬項目在測試參賽者利用繩索與安全座帶等裝備在樹上移動之能力。男性參賽者和女性參 賽者的比賽項目設置是相同的。 各參賽者從樹上的出發點開始,必須到達樹上五個工作站並執行每個工作站指定的任務。樹上的 每個工作站都設置了一個響鈴(或喇叭),參賽選手抵達此工作站時必須敲鈴 (或按喇叭),然後才可 繼續前住下一個工作站。 參賽者在每個工作站成功完成任務,並且依照指示用手鋸、高枝剪或手敲鈴 (或按喇叭)就可以 獲取任務分數 。在某些工作站,參賽者完成額外任務時就可以獲得加分 ,也會因為未能正確完成某些 任務而失分。 裁判會依據「安全」、「風格」、「姿勢」和「創意」等因素而酌情給予參賽者主觀性加分。最後, 項目主裁判也會針對參賽者危險或失控的動作而酌情給予處罰。出現第二次危險或失控的動作將會被 取消資格。 本項目的時間限制為五分鐘。 3.2 工作攀爬規則 3.2.1 :參賽者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 • 定位挽索。 • 攀樹繩。 • 合適的衣著及鞋子。 • 手鋸,包含鋸套。 3.2.2 :所有裝備及操作必須符合相關的業界安全標準。 3.2.3 :參賽選手的攀樹繩會先設置在一個預定的樹上固定點。所有參賽選手亦將使用同一個樹上固 定點。除非項目主裁判另有指示,參賽者可自行選擇前往各工作站的路線以及如何在各工作 站之間架設繩索,但參賽者最後必須抵達著陸區來完成比賽。 13 3.2.4 :當參賽者向裁判報到,裁判會詢問參賽者是否有任何疑問,並提醒參賽者有關此項比賽的要 求。 3.2.5 :當參賽者在樹上按鳴喇叭或敲鈴來通知裁判,裁判便會開始計時。當參賽者安全地以站立姿 勢着陸,並完全地將攀樹繩和摩擦結從安全座帶解開,裁判才停止計時。 3.2.6 :參賽者在樹上必須隨時保持與一條攀樹繩或一條工作定位挽索安全穩固的連接。在抵達每個 工作站(手鋸、枝條拋擲、高枝剪、枝上行走)後,參賽者在敲鈴前必須與一條攀樹繩安全 的連接並且將工作定位挽索正確的掛上 (規則2.2.36 )。違反此規則將會被警告並扣罰3分。 第二次不正確使用工作定位挽索將被取消資格。參賽者在着陸區按鳴喇叭或敲鈴之前不需要 扣上安全挽索。 3.2.7 :當參賽者折斷一根大枝條,或因任何理由被裁判認定為危險動作,參賽者將被扣分或由項目 主裁判裁定取消參賽者比賽資格。 3.2.8 :參賽者必須完成各工作站的任務以獲取該位置之得分。若參賽者未完成任務,將無法得到該 工作站之任務分數或加分,甚至失去此工作站的得分。(2017) 3.3 手鋸站 3.3.1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口頭警告「讓開(Stand clear) 」。 • 以手鋸敲鈴。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在前往下個位置前以雙手持手鋸敲鈴。 3.4 枝條投擲站 3.4.1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口頭警告「讓開(Stand clear) 」。 14 • 以手鋸敲鈴。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在投擲第一根枝條前以雙手持手鋸敲鈴。 • 第一次投擲就將枝條丟進地面目標。 3.4.2 :這個工作站設有兩根枝條和一個地面目標。枝條的長度約30公分(12英寸),直徑約5公分 (2英寸);地面目標的直徑約75到125公分(30到48英寸)。 3.4.3 :參賽者不得在同一時間向目標拋出兩根枝條,如參賽者試圖在同一時間向目標拋出兩根枝 條,即使命中目標也不予計分。 3.4.4 :如果在第一次拋擲中,枝條整支著陸及停留在目標內,參賽者可獲得3分。枝條不能反彈到目 標內。 3.4.5 :如果第一次拋擲失敗,參賽選手可以做出第二次拋擲,枝條整支著陸及停留在目標內,參賽 者可獲得2分。參賽選手在第二次拋擲時不需要重新發出口頭警告 「讓開(Stand clear) 」。 3.4.6 :如果參賽者第二次拋擲未能命中目標,投擲得分爲0分。 3.5 高枝剪站 3.5.1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口頭警告「讓開(Stand clear) 」。 • 以高枝剪敲鈴。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以雙手持高枝剪敲鈴。 • 使用高枝剪的工作端。 • 正確掛回高枝剪。 3.5.2 :參賽者使用高枝剪非工作端來敲鈴將被扣罰3分。 15 3.5.3 :在前往下一個工作站前,參賽者必須把高枝剪成功地掛回相同的位置和地點。如果參賽者沒 有做到這個動作,除了將被扣罰3分之外,項目主裁判會要求參賽者返回該工作站並重新正 確的掛回高枝剪,此過程期間比賽將持續計時。 3.6 枝上行走站 3.6.1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在開始時,至少以一隻腳碰觸枝條上的預定標記* 。 • 走出枝幹。 • 扣上安全挽索。 • 敲鈴前先口頭警告「讓開(Stand clear) 」。 • 響鈴。 • 走回枝幹再碰觸預定標記。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 正確使用安全挽索。 • 再次碰觸預定標記時避免碰到最高高度標記。 *預定標記的寬度至少30公分(12英寸)。 3.6.2 :當參賽者通過預定標記後,應行走於枝幹上,且至少有一隻腳保持與枝幹接觸 。如果參賽者 發生失控而墜落或從枝幹上擺盪,參賽者必須返回到最後一個枝幹接觸點從新開始。項目主 裁判將決定最後一個枝幹接觸點位置。(2017) 3.6.3 :如參賽選手成功完成此工作站任務並敲鈴,且沒有碰觸到預設的高度標記,將會酌情加分2 、 4或6分。 3.7 著陸區 3.7.1 :為了完成這個工作站的任務,參賽者必須: • 以手敲鈴或按鳴喇叭。 • 敲鈴前先口頭警告「讓開(Stand clear) 」。 要獲取更高的得分,參賽者必須完成下列任務: 16 • 著陸時只有腳部接觸地面。 • 雙腳都在靶心內。 參賽者以手敲鈴或按鳴喇叭前不需要扣上安全挽索。 3.7.2 :參賽者未能維持站立姿勢來著陸(在著陸期間墜落或是腳部以外的身體任何部分與地面接 觸)將不能獲得「以腳觸地著陸」的3分。 3.7.3 :著陸目標直徑爲2公尺。目標中間有1公尺直徑的實心圓,此實心圓爲目標之靶心。 3.7.4 :參賽者以站立姿勢著陸在目標區,最多可得到4分的加分。參賽者必須雙腳站穩地面。當參賽 者以單腳著陸,這隻腳必須維持在原本位置但可以改變腳的方向,當另一隻腳也著陸之後就 可以確定此項目的得分。當參賽者一開始單腳著陸於目標區外,可以將另一隻未著陸的腳踏 入目標區以增加得分。但參賽者不可以爲了增加得分而移動最初著陸的那隻腳,否則著陸區 得分爲0分。 3.7.5 :如果腳的任何部分觸及圈線,選手得分以圈線外的得分計算。(例如:一隻腳在外圈線上及 另一腳在外圈外得0分) 3.7.6 :當參賽者以站立姿勢完全着陸,並把攀樹繩和摩擦結結從安全座帶上全部解開,比賽計時停 止。 3.7.7 :參賽選手在下降前沒按鳴喇叭或手敲鈴,完成此著陸位置任務也不會獲得任何得分或任何額 外分數,此外也不會獲得時間加分。 3.7.8 :在樹幹較低處有一個標記指示著陸區開始的位置。當參賽者觸及低於此標記以下的樹幹或任 何其他物體將被視爲已著陸,並且無法獲得著陸(目標)得分。參賽者也無法獲得「以腳觸 地著陸」的3分。(2017) 3.8 工作攀爬計分(最高80分) 3.8.1 :工作攀爬會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五個分數會剔除最高分與最低分,剩 下的三個分數的平均值即是正式的得分。 3.8.2 :此項目的計分是依據以下兩大類,已完成的工作任務之評分以及完成時間的評分。 3.8.3 :包括完成任務之得分與裁判酌情加分,最高可累積至50分。 3.8.4 :沒有正確完成各任務將不會獲得任何得分。要在各工作站獲取分數,參賽者必須完成3.3.1 、 3.4.1 、3.5.1 、3.6.1及3.7.1中的任務。 3.8.5 :任何違反比賽規則將被扣罰分數,包括未能正確使用挽索、沒作口頭警告、未使用高枝剪工 17 作端敲鈴及未能正確地重新掛回高枝剪。 3.8.6 :裁判依據參賽者在各工作站的表現,可酌情給予表現優異者加分及表現不佳者扣分 (見評分 表上加分扣分指引)。 3.8.7 :此項目亦是計時比賽,最高可獲30分的計時得分。 3.8.8 :最快完成的參賽者,其時間得分為30分。 3.8.9 :其他參賽者的完成時間與最快完成時間之差異,每差距10秒從30分扣減1分。 3.8.10 :如參賽選手在比賽時限結束時,仍未能完成比賽或或在任何一站未敲鈴 ,將不能獲取任何計 時得分,其得分爲已完成工作位置之任務的累計得分。裁判酌情加分亦可計算至比賽時限爲 止。(見規則3.2.8 )(2017) 3.8.11 :若遇到同分情形,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 3.9 處罰 强制性處罰:(由評分裁判決定) 下列違規行爲將被强制性扣罰3分: 3.9.1 :在需要時未能正確使用工作定位挽索。 3.9.2 :未能發出口頭警告。(2017) 3.9.3 :未能正確使用高枝剪工作端敲鈴。 3.9.4 :未能正確地重新掛回高枝剪。 酌情性處罰: 項目主裁判會對以下的違規行為扣罰3分並給予口頭警告。 3.9.5 :出現危險而失控的擺盪。 3.9.6 :未能保持一個緊繃的攀爬系統,或攀爬到繩索固定點以上。 3.9.7 :高速或危險的移動。 3.10 取消資格 强制性取消資格: 18 出現下列違規行爲的參賽者將由項目主裁判取消資格: 3.10.1 :掉落裝備。 3.10.2 :除了預先設置的攀爬繩索之外,遺留任何裝備於樹上。 3.10.3 :折斷大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會說明枝條的尺寸大小)。 3.10.4 :未能至少保持拴掛在一個樹上的固定點。 3.10.5 :遲到5分鐘以上。 3.10.6 :將手鋸放於口中。 3.10.7 :不當行爲。 3.10.8 :第二次酌情性懲罰 。 3.10.9 :第二次在需要時未扣上安全挽索。 3.10.10 :第二次未能發出口頭警告。(2017) 19 4. 空中拯救項目 4.1 項目摘要 空中拯救是一個計時比賽項目,考驗參賽者是否有能力攀爬並安全的下放一名無法自行返回地面 的攀爬者。男子和女子的比賽項目設置相同。在項目開始之前,項目主裁判會提供給參賽者有關該項 目的情境(見附錄3中的項目情境的例子)。救援情境說明傷勢及該攀爬者的詳細情況。 參賽者必須進行風險評估、攀爬前評估、現場創傷評估,及使用所有相關技術以確保拯救過程不 會令情況惡化。該受傷的攀爬者(假人)必須儘可能以安全、謹慎及有效率的方式救下。參賽者作爲 先遣急救員(first responder) 將接管現場,掌控所有相關安全問題,並確定已聯繫上 當地的緊急服 務。 場地設置 該名體重約60至80公斤(132至176磅)的受傷攀爬者(假人替代)將以一條常規的攀樹與安全 座帶繩索設置於樹上,其高度離地最多不高於7.5公尺(25英尺)。參賽者必須使用一條預先設置距離 傷者最少4.5公尺(15英尺)以上的繩索來上樹。參賽者要在5分鐘內完成比賽。 4.2 空中拯救規則 4.2.1 :參賽者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攀樹安全座帶。 • 工作定位挽索。 • 合適的鞋子及衣著。 4.2.2 :參賽者必須使用已預先設置繩索進入樹上。 4.2.3 :參賽者不得使用受傷攀爬者的繩索來上樹進或從樹上下降。 4.2.4 :除非行使規則4.2.5 ,參賽者必須以受傷攀爬者的繩索或其它經認可而非參賽者本人的繩索下 放傷者。 4.2.5 :當比賽設置符合規則4.2.6要求,也就是拯救比賽用的假人有配置一套獨立的防墜系統,此時 參賽者可以使用自己的攀爬系統移動及下放傷者,但必須一直保持該假人連接於此獨立的防 20 墜系統上。只有在使用參賽者自己的攀爬系統下放傷者時,固定點必須穩固而能承受所有增 加的負重。在假人脫離其攀爬系統前,參賽者必須在自己的系統中增加額外的磨擦阻力以安 全地處理預期的承重。 4.2.6 :當使用防墜裝備,必須使用一套全身式安全座帶及連接至假人背部。防墜裝備的製造不得低 於業界認可的安全標準且必須屬於回復收捲型(inertia reel type) 。該系統必須校準至假人重 量及在比賽前進行下墜測試。 4.2.7 :在安全地放下傷者回地面前,參賽者必須發出 「讓開(Stand clear) 」 口頭警告 ,否則無法到 下降的分數 。 4.2.8 :當參賽者向裁判報到,裁判將詢問參賽者是否有任何疑問並提醒此項比賽要求。 4.2.9 :當項目主裁判發出 「去/走/Go 」的指令 ,並指示參賽者開始,正式計時開始。 4.2.10 :在比賽期間,參賽者必須保持連結在一條獨立的攀爬繩索上,或穩固於工作定位挽索上。 4.2.11 :參賽者可脫離預置繩索進行工作,或可攜帶另一條攀爬繩索進入樹上(參閱規則2.2.29及 2.2.30) 。 4.2.12 :當參賽者安全地下放傷者(假人)回地上及解開傷者(假人)安全座帶上的攀爬系統,計時 結束。在規則4.2.5描述的情境下,如傷者(假人)從參賽者的攀爬系統中脫離,計時將會被 終止。 4.2.13 :如果參賽者在時限前未能將傷者(假人)從選手的攀爬系統中解開,參賽者必須停止比賽並 按照項目主裁判指示。 4.2.14 :時限內無法完成的參賽者必須返回地面,參賽者只能得到在時限內所完成任務的分數。即使 該部分內的所有相關任務未能全部完成,參賽者仍有資格在任何五項得分部分中取得分數。 (2017) 4.2.15 :當參賽者使用一種只可用於上升但不被認可作下降或作樹上橫向移動的技術時,參賽者如有 需要,必須扣上安全挽索,然後以一個認可的攀爬繩結固定後才可在樹上進行橫向移動。在 參賽者以一個認可的攀爬繩結固定之前,項目主裁判將設定一個橫向移動的最大容許距離。 參賽者第一次超出此距離將被警告;再犯將被取消資格。 4.2.16 :如在賽前已知會項目主裁判,參賽者可遺留裝備於樹上。在參賽者完成比賽後,項目主裁判 會安排取回樹上的裝備。 4.3空中拯救得分(最高50分) 4.3.1 :空中拯救會有三個或五個裁判。當有五個裁判評分時,最高分與最低分會被剔除,餘下的三 21 個分數的平均值會被作為正式的分數。 4.3.2 :六個得分部分合計可獲得45分。各得分部分可獲得7分至13分,各得分部分明細如下: • 風險評估及拯救計劃: 7分 • 上升及移動到傷者: 7分 • 傷者評估及處理: 13分 • 下降: 7分 • 著陸: 7分 • 在限時內替傷者解除裝備: 4分 4.3.3 :按照完成時間可以得到5分的效率分數。 效率分數如下: • 0分:低於比賽限時0.00秒至15秒。(完成時間在4分45秒至5分鐘) • 1分:低於比賽限時15.01秒至30秒。(完成時間在4分30秒至4分44秒99 ) • 2分:低於比賽限時30.01秒至45秒。(完成時間在4分15秒至4分29秒99 ) • 3分:低於比賽限時45.01秒至60秒。(完成時間在4分鐘至4分14秒99 ) • 4分:低於比賽限時60.01秒至75秒。(完成時間在3分45秒至3分59秒99 ) • 5分:低於比賽限時75.01秒。(完成時間小於3分44秒99 ) 4.3.4 :當出現同分局面,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將獲勝。 4.4 處罰 酌情處罰: 裁判可斟酌情況對以下違規行爲判罰3分並給予口頭警告 4.4.1 :未能保持一個緊繃的攀爬系統或是在固定點以上攀爬 。 4.4.2 :失控的擺盪。 4.4.3 :高速或危險的移動。 4.4.4 :在需要的情形下未能發出口頭警示(不包括把假人下放至地面時) 。(2017) 22 4.5 取消資格 强制性取消資格: 出現下列違規行爲,項目主裁判會取消參賽者的資格: 4.5.1 :掉落裝備。 4.5.2 :未能保持連結於樹上最少一個連接點。 4.5.3 :遲到5分鐘以上。 4.5.4 :行爲不當。 4.5.5 :折斷大枝條(項目主裁判在比賽開始前將指定枝條大小)。 4.5.6 :干擾假人的獨立防墜系統。 4.5.7 :未能安全的處理承受假人重量所需的摩擦力。 4.5.8 :將手鋸放在口中。 4.5.9 :第二次酌情性處罰 。 23 5. 投擲繩索項目 5.1 項目摘要 投擲繩索是一個計時比賽項目,考驗參賽者是否有能力把一條投擲繩(throwline)和攀樹繩準 確地放置在高約10公尺至20公尺 (32.8英尺〜65.6英尺)的樹上。參賽者須拋擲一條投擲繩或攀 樹繩 ,八個目標中任選兩個。目標設置在同一棵樹的兩邊各一個區域,或是多棵樹中兩個顯著不同 的區域,每個區域設有四個目標,這些目標根據不同的難度定爲9 、7 、5 、3 分。各參賽者可在6分 鐘內嘗試無限次的拋擲,但每個區域只有一個目標能獲得有效分數。只要目標之間彼此互相獨立 , 一次投擲可在一個區域的一個目標上得分。(2017) 當繩索在樹上時可以對它進行操控 ,包括連接多條投擲繩或攀樹繩在一起來執行操控技 術。該 次拋擲被認定爲符合規則並可獲取得分的條件是,計分的繩索(投擲繩或攀樹繩)是單獨置於目標 區內;以及計分繩索沒有跨越任何枝條而且兩端都接觸地面(「接觸地面 」包括繩索兩端觸碰到站於 地上的參賽者)。參賽者必須在限時內從樹上移除額外用來操控的繩索,否則;每留下一條額外的繩 索將會被罰扣1分。 設置攀樹繩通過樹上區域的目標可獲取額外的加分,該攀樹繩必須穿越目標且兩邊末端接觸地 面才可獲得加分,這些額外的加分値取決於拋擲困難的程度。把攀樹繩設置在一個9分的目標可得到 4分。有關設置攀樹繩的得分,請參閱規則5.3.4 。(2017) 參賽者亦可依照完成每區目標的時間而獲得效率分數,效率分數的計算參照規則5.3.6 。 5.2 投擲繩索規則 5.2.1 :參賽者在比賽期間必須穿戴及使用下列經認證的裝備: • 攀爬式頭盔 • 護目鏡 • 合適衣著和鞋子 5.2.2 :投擲繩或攀樹繩必須在預定投擲區內從手中拋出。當一條投擲繩或攀樹繩已置於樹上,此時 可使用一根經認可的甩動棒(flipstick)來操縱它們使其進入目標範圍內。在比賽中不可以使 用類似投射器(sling shots)或其他機械裝置。 5.2.3 :參賽者最多可以使用三條投擲繩和兩條攀樹繩。 5.2.4 :參賽者可以使用大會提供的裝備,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投擲繩及攀樹繩,但須裁判核准。 24 5.2.5 :當參賽者準備就緒後可以通知裁判,並等待項目主裁判的開始信號。當項目主裁判發出 「去 /走/Go 」的命令 ,並指示參賽者開始進行比賽,比賽項目便開始計時。 5.2.6 :參賽者可不按順序並且不限次數,向任何目標作出拋擲,而且當投擲繩或攀樹繩已被置於樹 上時,參賽者可以操控使其進入預期的位置。如果投擲繩已經拉離開目標並且將連結的攀 樹繩拉至目標內,但是攀樹繩的兩端在時間結束前仍未能接觸地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 比賽時間結束前已作登記,則只計算拋擲繩的完成分數。這包括連接多條投擲繩或攀樹繩 索來執行操控技術。 5.2.7 :該次拋擲被認定爲符合規則並可獲取得分的條件是: • 投擲繩或攀樹繩單獨放置在 目標範圍內 。(投擲繩或攀樹繩兩端中間沒有任何枝條) • 站在地面的參賽者拿著繩索的兩端。 • 參賽者已向項目主裁判要求登記該次拋擲 。 目標範圍包括膠帶的寬度(外側邊緣至另一外側邊緣)。如果使用攀樹繩來進行拋擲,且符 合上述三個條件時,得分採計為投擲繩得分與攀樹繩設置得分。(2017) 5.2.8 :當參賽者要求裁判登記一個投擲時,裁判將判定該投擲是否符合規則5.2.7中的條件。 5.2.9 :如果裁判判定一個拋擲不合規則時,將知會參賽者且該次拋擲將不會被記錄。參賽者有責任 去確認裁判是否已接受該次拋擲爲合乎規則的拋擲。 5.2.10 :各參賽者只有兩次得分機會(在兩個目標區各有一個拋擲),當一個拋擲是符合規則並且 通知裁判予以登記後才能得分。 5.2.11 :當一個拋擲已告知裁判進行登記後就不能改變。 5.2.12 :在比賽開始前,項目主裁判會指定出「最小直徑」與「最大直徑」枝條的尺寸。參賽者每折 斷一根介於兩個尺寸之間的枝條會被判罰1分,除非項目主裁判認定枝條的折斷不是因為參 賽者施加不必要的力量所造成。參賽者折斷第三根枝條將被取消資格。 5.2.13 :參賽者如果折斷一根枝條,其大小超過「最大直徑」尺寸的枝條,如此將會被取消比賽資 格。除非項目主裁判認定枝條的折斷不是因為參賽者施加不必要的力量所造成。 5.2.14 :下列情況將紀錄爲最終完成時間: • 當參賽者已成功地在樹上設置二條攀樹繩。 • 當參賽者要求比賽終止計時。 •當比賽時間結束時。 25 5.2.15 :若出現得分相同,最終完成時間最快的參賽者獲勝。如果最終完成時間相同,將採用第二 決勝機制,最快的 「第一個得分時間(first score time) 」將獲勝。 5.2.16 :「第一個得分時間」爲參賽者第一次要求登記一條投擲繩或攀樹繩的時間。當啓動第二決 勝機制時會使用 「第一個得分時間」作為判定獲勝的依據。 5.2.17 :除非項目主裁判決定另外設定完成時限,否則參賽者必須在6分鐘內設置和完成該比賽。 5.2.18 :參賽者必須在時限內至少設置一條攀樹繩於其中一個目標區。如果參賽者在比賽結束時仍 未能設置至少一條攀樹繩,將會從得分中扣罰3分。 5.2.19 :當比賽結束時,參賽者遺留在樹上且不做計分用的繩索將被扣分,每遺留一條扣一分。 5.2.20 :如果繩 索已接觸到得分目標區,在下次拋擲前,參賽者必須對項目主裁判發出「登記 (Score) 」的指令來登記這條投繩索的分數 。若在下次拋擲前未向該項目主裁判登記,則不 能再登記或得分。要在樹的同一邊得到目標分數,參賽者必須把投擲繩從樹上拉回,或是 使用不同的投擲繩重新投擲。在比賽結束時,該未登記、未得分且遺留樹上的繩索將使參 賽者被扣罰1分。(2017) 5.2.21 :若參賽者的攀樹繩在拉進目標區且被裁判宣告為合格之前發生從投擲繩分離且掉落的情 況,如此並不會被視為掉落裝備而失去資格。 5.2.22 :如果投擲繩未被宣告為有效得分時,且攀樹繩在拉下來之前掉落,參賽者可以針對同一區 域內的目標重新拋擲投擲繩或攀樹繩。(2017) 5.2.23 :若在換繩時投擲繩與攀樹繩分離,參賽者無法以手觸及一條已宣告為有效得分的投擲繩, 將其繋在攀樹繩上 ,而結束此區的目標投擲,則此參賽者將只能獲得這一條宣告為有效得 分的投擲繩之分數 。 5.2.24 :參賽者在嘗試拋擲時,其使用的的豆袋(throw weight)或攀樹繩因操控或從樹上取回而離開 標記範圍,此參賽者將被扣罰3分。若是第二次發生此一狀況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5.2.25 :參賽者必須發出 「讓開(Stand clear) 」的口頭警示 ,並收到項目主裁判發出 「清場(All clear) 」的口頭確認後才可投擲或取回已繫上豆袋 (throw weight) 的投擲繩。如果豆袋 (throw weight)可能在操控投擲繩時意外掉落,參賽者應該在事前發出一個口頭警示。沒有 發出口頭警示會被扣罰1分,第二次裁判會給予口頭警告。第三次違規將會被取消比賽資 格。 5.3 投擲繩索得分(最高30分) 參賽者最多可向裁判登記兩個投擲,每個區域一個目標的分數。(2017) 5.3.1 : 26 5.3.2 :第一個符合規則登記得分的時間,和兩次符合規則的投擲 (設置攀樹繩時亦同)的時間 都將被記錄。 最高的(或最困難的)目標得9分,中間的目標分別爲7和5分,最低的(或最容易 的)目 5.3.3 : 標得3分。 5.3.4 :在每一個區域的目標上設置一條攀樹繩可獲額外得分。攀樹繩設置在一個9分的目標可獲得 4分的額外得分,設置在7分的目標可得到3分、5分的目標可得2分和3分的目標可得1分。 5.3.5 :任何參賽者在時限內無法設置至少一條攀樹繩會被扣罰3分。 5.3.6 :參賽者可按照完成兩組目標的時間而獲得效率分數。效率分計算如下: • 4分:在3:00.00分以內完成(含3:00.00分) 。 • 3分:在3:00.01分至4:00.00分鐘完成。 • 2分:在4:00.01分至4:30.00分鐘完成。 • 1分: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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